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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丨我市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实施意见》为进一步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完善全面两孩配套政策措施,提高对母婴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市卫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委、市旅游发展委、市总工会、市妇联、沈阳铁路局鞍山车务段、鞍山机场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市母婴设施建设的总体目标、基本要求、主要任务及组织保障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要求,到2018年底,全市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达到85%以上;到2020年底,在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在5000至10000平方米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点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建筑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在1万平或日客流量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点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建筑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用人单位女职工较多的,应根据女职工需求,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 《意见》指出,要以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注重发挥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相关单位积极性,推进母婴设施供给主体的多元化。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按照“谁管理、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科学规划、加大投入、严格管理和监督,协调推进母婴设施建设进度。 《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建设规划指引和建筑设计规范,列入相关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城市、卫生城市、A级旅游景区创建的重要评选条件,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导检查。要建立健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功能正常,满足群众需求。要加强宣传推广,广泛宣传建设和维护母婴设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普及母婴设施服务,提高设施利用率和服务可及性。 |